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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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总总则则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第四条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投入额度、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第五条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六条为方便对募集资金的集中管理,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1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七条公司应当在一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但是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原则,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第八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帐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九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公司、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招股(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2第十一条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实行会签制,公司有关部门应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报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后,由董事长和总经理会签。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招股(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或股东大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规定,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申请使用募集资金的,应提交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第十四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募集资金数额超过项目需求量;(二)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四)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五条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