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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号)、《宁波市科技企业“双倍增”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精神,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资格认定的,给予奖励补助。第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后由运营单位自愿申请认定(备案)的工作机制。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七条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基本条件(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是在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2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满2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二)孵化器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企业的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三)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配置专业的设备设施,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通过自建或引进合作方式,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四)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五)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投资案例;(六)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职业化的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七)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包括发明、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