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自产汽车用于碰撞实验应视同销售吗.doc
上传人:小沛****文章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会计实务:自产汽车用于碰撞实验应视同销售吗.doc

会计实务:自产汽车用于碰撞实验应视同销售吗.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自产汽车用于碰撞实验应视同销售吗【问题】1、汽车生产企业将本企业自产汽车用于管理部门使用,是否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2、汽车生产企业将本企业自产汽车移送企业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实验,是否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其它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汽车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及碰撞试验,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自产汽车用于上述视同销售规定范围的,如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缴增值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