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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HYPERLINK"http://www.110.com/fagui/unit_9896_1.html"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株政发[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直属机构:《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72.html"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HYPERLINK"http://hun.110.com"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各单位和小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贯彻实施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图纸的审查、建设方案的评审、工程建设的监管、工程竣工验收评估须有市政工程设施管养部门全过程参与。第九条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建设部门还应广泛征求沿线单位、地下管线管养单位意见,做好地下管线改造和预埋工作,防止重复开挖。第十条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一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路灯、通信、消防、交通安全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移动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二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季度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埋设施工计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挖掘。第十三条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9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按规定将市政工程设施的各个项目向相应的接收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设施防盗等责任自工程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不符合建设质量标准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十五条未移交给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责任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主体结构终身保修。第十七条因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4.html"交通事故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4.html"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市政工程设施损坏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4.html"交通事故时,发现市政工程设施因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4.html"交通事故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对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核算恢复市政工程设施所需的费用,向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按定额标准并参照市场招标价格核算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经费,并列入市、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