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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总则为了加强我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市政工程管理制度,按期按质的完成工程施工阶段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部分:工程合同管理第一条:合同的签定所有合同必须在3个工作日,由经办人、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盖章。盖印必须是项目法人单位合同专用章,其余签印无效。第二条:合同价款的确定主标段的合同价款为项目中标价。勘察、测量、设计、监理、附属工程等合同价应按国家及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三条:附属工程合同签定为了配合征迁工作顺利开展,在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允许情况下,可以不招标的附属工程,由各乡、村出具主要领导签名的正式报告上报于工程科,工程科提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主持会议,会议确定是否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备案及按第一条签定合同。第四条:合同的保管所有合同应到计划科盖章,由计划科留存1份建立台帐,并分别送达预算科、财务科(原件)各1份。第二部分: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第一条:施工方案的批复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图纸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方案,项目总监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仔细审查,并批复具体切实可行的意见后上报于工程科,工程科在2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备案。第二条:原材料、半成品的管理施工单位应提前10天报原材料、半成品合格证于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半成品应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测、跟踪检查进行质量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半成品厂家登记造册,限制进入工程现场,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施工工艺过程的管理监理单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检查、督促整改。监理人员通过试件见证取样进行试验检查。施工单位有计划、有步骤以工程洽商记录的形式上报所有工序质量控制要点及采取措施,项目总监1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监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工序交接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原则。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并得到项目总监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工程科及时协调相关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及批复,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处理落实到位。监理单位在质量事故处理之前2个工作日将事故原因、整改方案、批复意见报工程科,工程科报分管领导备案。第六条:工程抽检制度工程施工过程中,分管领导及工程科将不间断地进行全过程实地检查、测量,对发现与资料不符的方面,将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部分:工程投资管理第一条:工程前期资料的控制引入工程勘察监理、测量监理、设计监理制度。准确反映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避免因勘察和测量误差造成工程量增加。工程设计监理应尽量优化图纸,避免因设计保守造成工程量增加。第二条:工程招标的控制工程招标时,编标人员应现场踏勘,熟悉现场情况,结合图纸详细准确反映工程量。第三条:询价制度。招标中未明确价格的材料,由工程科、预算科共同询价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第四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工程签证由工程科、项目总监共同办理。当现场出现须签证的情况,由工程科、监理人员现场实测、签定原始凭证。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上报签证单(逾期施工单位责任自负),项目总监、工程科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签。工程签证单每月一次送预算科备案,并建立台帐。第五条:工程款的支付工程款支付严格遵守按进度支付原则,由工程科核定工程进度,并制定工程支付计划,报主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会议研究通过,通过后送1份于财务科并建立台帐。财务科按计划付款。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通知工程科,工程科在1个工作日内将认为需要变更的内容提交相关单位,会议确定是否同意设计变更并报主管领导认定,主管领导认定后,报分管领导备案,同时,预算科按变更内容及时调整预算。第四部分: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第一条:工程科在监理人员进驻现场后,应按照监理单位投标文件的承诺对监理人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监理人员方可上岗。第二条: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必须是中标监理单位的正式员工。所有工程开、竣工报告、工序交接,工程验收单、隐蔽签证单等工程资料必须以总监签字为准。第三条:分管领导及工程科将不间断地对监理单位及人员进行抽检,检查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第四条:项目监理工程师应该按专业配备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工程师,特别是项目总监应保持连续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允许随意调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