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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融赔付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通融赔付案件的管理,充分利用公司理赔资源巩固现有重点客户业务关系,进而增强公司保险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通融赔付案件是指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经确认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但考虑公司总体业务发展或其他影响公司重大利益的情况,仍给予全部或部分赔付的案件。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通融赔付案件的审批和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及条件第四条通融赔付案件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从严把握:通融赔付案件应从严把握,杜绝人情通融赔付。(二)严格审批:通融赔付案件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通融赔付,严禁超权限、未按审批流程通融赔付。(三)比例赔付:通融赔付案件原则上采用比例赔付方式,最高通融赔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或保险金额(两者取金额低者)的80%。第五条申请通融赔付的赔案必须是真实发生事故,并造成了被保险人实际直接经济损失。第六条申请通融赔付的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车险通融赔付案件1、承保年度净保费规模达50万元以上,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低于40%的团体客户;2、连续在我公司投保两年以上(含两年),承保年度净保费达20万元以上,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低于40%的团体客户;3、对我司支持较大的党政机关、公检法部门以及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二)产险通融案件1、承保年度净保费规模在10万元以上,承保年度满期赔付率在40%以下的业务;2、在当地有重要影响的客户,或对公司的经营和其他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客户。(三)人身险通融案件1、承保年度净保费规模在5万元以上集团客户,承保年度满期赔付率在40%以下的业务;2、承保年度净保费规模在30万元以上代理渠道,承保年度满期赔付率在40%以下的业务;3、在当地有重要影响的客户,或对公司的经营和其他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客户。第七条虽然不符合第六条相关条件,但事故处理结果对我司品牌形象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亦可申请通融赔付。第三章申请和审批流程第八条通融赔付授权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整体业务经营情况及理赔管控水平较好的分公司授予通融赔付审批权限。分公司通融赔付权限仅授予分公司理赔管理委员会。第九条符合通融赔付条件且分公司认为需要通融赔付,通融赔付金额在分公司权限内的,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一)由被保险人填写《通融赔付案件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提交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保险情况、事故经过、损失情况、申请通融赔付金额、申请通融赔付的具体理由等,申请书需由被保险人签章。(二)分公司承保管理部负责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历史承保情况进行分析,客户服务部负责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历史赔付情况进行分析。(三)提交分公司理赔管理委员会会审。第十条超过分公司权限的,经分公司理赔委员会会审同意后,上报总公司客户服务部、承保中心审批。通融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报总公司理赔管理委员会会审。第十一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进行后续赔案处理,理赔委员会会议纪要、审批签报及《通融赔付案件申请书》须上传网上理赔系统。第十二条审批流程图如下:否是是客户提出通融赔付申请是否分公司权限内分公司理赔管理委员会会审上报总公司客服部、承保中心审批是否同意通融赔付分公司客服部进行赔案操作支付通融赔付赔款否通知客户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审批结果第四章罚则第十三条分公司未按审批流程、超权限通融赔付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分公司通融赔付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并视造成公司损失的程度处以罚金。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附件一:通融赔付案件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