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税务】XX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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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28页第PAGE\*MERGEFORMAT28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8页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留意的涉税疑问问题处理技巧为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较多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整理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各种涉税疑问问题处理技巧,以供各企业财务人员、税务干部和涉税两头机构人员进行参考。(一)企业收入处理的疑问问题⒈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求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纳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和以该资金发生的收入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纳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收入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收入,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纳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纳税收入处理。但是不纳税收入用于收入构成的费用和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求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⒊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求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准绳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B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A公司的关联方,无偿提供房屋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准绳,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A公司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未完工产品的,不动产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汽车销售收入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税收规定。5、某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于2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商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而,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商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企业应将应收租金收入计入当期收入总额,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出租房产相关且在当期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资产折旧等收入准予税前扣除。6、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缘由,企业需求全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和通过市场(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⑴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