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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官员问责制”成为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亮点,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研究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并希望通过制度建设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关键词】行政问责官员复出监督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由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在我国目前政府和党内问责的方式主要是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问责范围不但包括对重大事故、滥用职权行为的问责,而且还包括对行政决策失误、对行政效率低、推诿扯皮、个人行为不当等行为的问责。二、问责官员复出现象《中国新闻周刊》对“问责风暴”的评价是:这场风暴有可能导致一场影响深远的体制革命,也有可能只是另一次过眼云烟式的“运动”。官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被十分高调的被问责,但是经过一年左右的问责期限后,往往被十分低调的安排复出。打着有关规定的旗号,问题官员的复出往往如魔术般神奇。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一)中国传统的人情观念过度干涉行政问责制度。问责官员,特别是一些群众意见很大的官员的随意复出说明,我国问责官员能否复出、复出的时机和方式等仍然主要取决于上级领导的主观意志,而非固定的规则。如果上下级党政负责人均是道德人,如果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不存在规制之外的既得利益关系,那无可厚非,但现实情况下,基于庇护关系、裙带关系等建立的共同体,在政治生态中,并非是一种例外。(二)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以问责比较严厉的免职为例,中国一直是职级双轨的官员管理模式,免了行政职务,行政级别还在那里,官员依旧享受纳税人为自己提供的各项待遇,不在其位,却享受着在其位时的待遇,加上复职往往很轻松,因此中国的免职问责制度被称作“带薪休假”。(三)问责官员违规成本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这意味着,被问责官员一年后复出“合法”又“合规”。风险小,成本低,某些官员就可以毫无忌惮作威作福。(四)问责主体不明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若一年后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也就是说被问责官员复制在经过所谓的审批手续后在经过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就可以“干干净净”的复出了。这样官员更多是是向自己的上级负责,而不是人民。四、解决问责官员复出的对策实现新形势下行政体制改革,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意思,建立责任政府,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行政问责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一)加强问责的力度。要提高问责主体的问责意识,问责官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相对于普通群众,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也必然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官员的乱作为、不作为、无作为和作为不力势必会浪费大量的国家资源,因此当官员被问责后,其受到的惩治措施应当更加严格,我认为官员问责可以吸收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对多次受到问责的官员加重处罚,对错误极大或引起社会极大公愤的官员永不录用。(二)明确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具体标准,建立一个完善的官员复出机制。使官员确立“有权必有责,有责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思想,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对所有问责官员不能全部一竿子打死,经问责调查仅有轻微过失并未造成公众利益损害,政治思想素质过硬,且确有能力的官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完全可以让其复职乃至升职,重新为人民服务。但是对于一些犯了严重错误的官员,必须清除出公务员的队伍。(三)建立全面、规范、有序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若没有程序正义,也就没有实体正义。官员复出的程序设置非常重要,必须经过认真、细致、慎重、严格的考察和评议。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要坚持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复出前应提前向人民群众公示,收集人民的意见,把被问责干部复出的监督权交给人民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重新安排工作时应向任职地人大、政协通报,而非单纯的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决定。(四)建立多元行政问责机制。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