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安徽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安徽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技术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二)省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三)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四)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给予的无偿的投资资金补助。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二)研究确定省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任务;(三)组织评审省高技术项目,批复省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四)编制和下达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五)协调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省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的高技术项目申请省补助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二)负责省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三)配合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的省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省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四)接受有关部门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五)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第三章申报及审核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省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和任务。第九条申请省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五)建设项目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六)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申请省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二)技术开发项目的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三)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