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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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优化税收管理服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XX省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X省内有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第三条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我省集贸市场发展的现状和实际情况,将我省集贸市场按照年纳税额划分为以下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小型市场: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包括临时性,季节性市场)中型市场: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下大型市场: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本款所称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和。临时性,季节性市场按照小型市场管理。第四条对大型集贸市场,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可视情况设立专门征管机构或征收组(点)进行征收管理工作,并由市(州)级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主要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但对市场地域确为偏远,所在地税务机关又没有设立专门征收管理机构的,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可实行巡回征收或委托代征;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市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服务、建账辅导、定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日常检查和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等工作。对可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中小型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代征税款可委托有控管手段的单位部门进行,如共商部门等,具体代征单位部门由各市州税务局自行确定。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集贸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分类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其市场行情、进销价格和平均利润率情况。同时,通过对市场经营额和每个业户经营情况的了解,为审核纳税人申报准确性和核定定额提供依据。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劳动、民政、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沟通信息,强化对纳税人户籍管理,掌握纳税人经营资金流量及变化情况,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半年对市场经营规模,经营内容,经营场地,年纳税额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上报调查表(可结合总局征管报表),对发现市场经营纳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以便于及时进行市场类型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出租人不报告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九条负责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合作,做好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业户停、复业手续办理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为方便纳税人和节约税收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可以互相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税收。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纳税人分别实行以下四种方式的具体管理。(一)查账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定期定额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三)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四)临时经营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户。第十一条对于查账征收户,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引导、督促其如实建帐,准确进行核算,不能为了征收管理的简便而将达到查帐征收标准的纳税户进行定期定额征收。查账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有计划地对查账征收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