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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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长效机制,拓展保险产品在农村的销售渠道,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实施“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保险营销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受一家保险公司意向委托,拟在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活动。第四条辽宁保监局采取电子化方式组织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按现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收取报名费用,使用中国保监会试题题库。第五条辽宁保监局将适时采取直接授予制作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的特殊制度。第二章考试制度第六条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二)受一家保险机构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三)具有农业户籍;(四)初中以上文化;(五)18周岁以上;(六)无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委托农村保险营销员提供销售等服务的保险机构要在当地乡镇设有机构,确保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进行后续管理。第七条考生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考试报名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复印件(由组织报名的保险机构负责审核真实性并盖章确认);(三)村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个人亲笔签字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等。同时,组织农村保险营销人员参加考试的乡镇级保险机构需要出具委托报名人员开展保险营销活动的意向书以及许可证复印件。第八条保险机构每月前5日内将本月需要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及报名材料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收到报名材料5日内审核报名材料、安排考试时间,并通知相关保险机构,上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第九条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于每月13日前要将每月各地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人数、考试时间、考场安排报送辽宁保监局,并于每月前5日内上报上月全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第十条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试题使用目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试题。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及格分数线最低下调至45分,并依据考试及格率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三章授予制度第十一条申请授予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40周岁及以上;(二)在当地乡镇(不包括县政府所在地乡镇)居住10年以上;(三)具有农业户籍;(四)无违法违纪记录。申请授予的保险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申请授予资格人员居住的乡镇(不包括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设有机构;(二)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三)制定了拓展农村市场的长期规划;(四)制定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五)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第十二条申请授予资格人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申请表(见附件2);(二)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由代为申请的保险机构审核真实性并盖章确认);(三)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居住10年以上的证明;(四)派出所出具的具有农村户籍的证明;(五)参加有委托意向的乡镇保险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的证明材料;(六)有委托意向的乡镇保险机构出具的推荐材料;(七)曾担任过村干部职务或从事教师或医生职业的证明材料;(八)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声明。同时,申请授予的省级保险机构还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员基本信息电子版以及满足应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自2009年开始,每年测算一次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占我局辖区保险营销员人数的情况;如果比例低于5%,辽宁保监局将实行直接授予制,下发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授予额度等相关要求,但每年授予人数规模不得超过全辖营销员的2‰且总量不能超过5%。第十四条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申报审核流程:(一)申请授予的保险机构由地市级公司对申请授予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人员报省分公司复审,省分公司将复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报辽宁保监局。(二)辽宁保监局按照各申报机构申请人员数量的比例将授予人员总量在各申报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并电话通知各申报机构的申请名额。(三)各申报机构于规定时间内,按限定名额择优选取最终的申报人员。(四)辽宁保监局针对申报机构上报的最终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在完成审核工作后下发批复文件。第十五条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审核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