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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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国家、省、市各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包括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新产业团地和新材料团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及抢险救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高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本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督的主管部门。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受区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职责,并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区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对企业和项目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条区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按照高新区建设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规定的事项,对各建设主体进行管理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七条区质安站对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职责:(一)监督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监督程序;(二)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设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三)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对国家、省、市、高新区关于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四)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整改或停止施工、限期整改;(五)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设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七)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八)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区质安站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六)国家、省、市各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措施。第九条安全监督人员依照规定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督责任。安全监督人员应严格执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开工前的安全报监程序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区质安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报监手续应按中标标段分别办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须按规定提交以下报监资料:(一)《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一式两份以及《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要求的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押证人员证件(原件);(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一式两份;(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一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四)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搭建情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加盖公章);(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六)安全措施费用计划(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加盖公章);(七)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章);(八)施工企业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施工企业公章);(九)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十)职工夜校设立计划,包括领导小组设置情况、教学设施设备等的配备情况、教学计划、师资情况及课程表等(施工单位加盖公章);(十一)押证人员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注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经本人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十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相关资料:1、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