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事务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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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事务内容◆婚姻家庭纠纷1、婚约财产纠纷;2、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3、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4、夫妻财产约定纠纷;5、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6、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7、扶养纠纷:扶养费纠纷、变更扶养关系纠纷;8、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9、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10、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11、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12、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相关非诉讼业务1、各类案件的诉前调解;2、起草、修改婚姻家庭法律文书(如婚前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分居协议、离婚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3、办理遗嘱、遗赠法律事务,并接受遗嘱、遗赠执行及见证委托;4、主持家庭分家、继承析产、同居析产,并起草相关协议;5、家庭或个人财产、遗产监管;6、参与或代理家庭、个人投资及公司股东权益;7、办理各类律师见证或公证;8、调解家庭内部矛盾及纠纷调处;9、婚姻家庭相关知识及法律讲座;10、代理全程购房或售房;11、婚恋咨询与指导;人际关系咨询与指导;情感纠葛咨询与处理;12、个人或家庭常年心理顾问;婚姻家庭及其他心理咨询;13、家庭成员定期或专项心理辅导;◆因婚姻家庭案件等引发的相关财产纠纷和刑事案件1、物权纠纷;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赠与合同纠纷;4、借款合同纠纷;5、股权转让纠纷;6、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7、虐待遣弃刑事诉讼;8、重婚刑事诉讼;9、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婚姻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建国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于1980年修订的。1950年4月,毛译东同志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了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1953年2月,周恩来签署发布了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确定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性活动。这次活动是对封建婚姻陋习的一次大清扫,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的婚姻法,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较,主要修改之处是:1.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修改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将法定婚龄从“男二十岁,女十八岁”,修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关于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将“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修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护的规定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抚养、扶养义务的规定。5.关于离婚程序,将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由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修改为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关于离婚条件,在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增加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6.增加了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人依法制裁和强制执行的规定。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里的“结婚”,包含初婚或者再婚。2.一夫一妻。婚姻法严格维护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这里的一夫一妻,指的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3.男女平等。婚姻法为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作出了一系列有关夫妻之间或者父母双方在人身、财产上都有“平等”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