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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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二是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够尊重。三是制定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缺陷。(一)是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在我国,人们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只注重有形财产的积累与保护,却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是观念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方面表现在:(1)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如山西老陈醋。(2)商业秘密泄露的事件经常发生,像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以及"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的泄密等。(3)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如"同仁堂"等。(4)招商引资项目中政府行为严重,不懂国际规则,屡屡上当受骗。一是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外商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过期知识产权(专利)冒充处于保护期的知识产权(有效专利);要求对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所谓“专有技术”支付费用;没有分许可权而许可要求国内企业对其在国内并不享有权利的外国知识产权支付费用。二是外商在投资中利用将相关知识产权分割转让的方式对我方企业进行控制。三是外商将侵权技术或产品到国内投资生产,将来我国产品参与国际竞争时出问题。(二)是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够尊重。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够尊重主要表现在:(1)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报刊杂志上披露的某些造假专业村,当地政府不可能不知道,可为了地方财政收入,迟迟不打击,甚至还颁发“免检企业”牌匾,设立“宁静工作日”制度,严禁监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2)音像市场盗版情况严重,打击力度不够。当前,我国的许多企业已能够充分认识并积极运用专利战略为企业发展服务,但也有许多企业认识仍然不够,这主要是对在计划经济下成长起来的大多数企业来说,能够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并善于在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者,目前还不多。尽管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最初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提高知名度或应付行政部门的检查或为股票上市等等。但这可喜的一步却起到了进攻或防御的作用。而众多的既缺乏认识、又不掌握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知识的企业令人堪忧。(三)是制定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缺陷。已经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比如《企业名称登记条例》和《商标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注册名称的限制是地域性的,而注册商标方面的限制是全国性的,要是碰上企业商号与商标相同,很容易出现矛盾;又比如仿冒装潢问题,商标往往是装潢的一部分,而只有具备注册条件的装潢才能申请注册,经核准后才能成为商标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商标法》和《专利法》必须协调。迎接挑战就是加入WTO后,针对目前大批拥有强大专有知识财富的公司抢滩中国,国外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壁垒”已在我国打起专利圈地战,日本飞利浦告成都莲花池26位商家侵犯其专利权一案,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对上述26位商家的柜台、仓库进行了查处,查获各式涉嫌侵权产品共821个,经调解26位商家做出承诺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保证不再侵权,否则每家自愿重罚并向飞力浦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该案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知识产权,这没有硝烟的战场上我们的企业应如何应对?答案是主动进攻,才能利于不败之地,所谓主动进攻,就是提高企业自身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加强必要的防卫设施——加大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含量,加大专利申请量和保护力度。这样,在未来这场知识产权战争中,才不会失去先机。三、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方面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充分运用司法审判权,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据对2003年的司法统计,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审结8978件,上升25.36%。人民法院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对551人予以刑事处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253人,拘役、管制等其他刑罚325人,并处罚金419人,单处罚金57人,较前几年加大了打击力度[10]。我国除了有与其他国家一样的司法程序外,相关的行政机关也有权在知识产权执法的框架内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纠纷,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和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这些成绩反映了我国执法的巨大努力和决心。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