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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进行代理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招标事宜的专职人员。第三条宜城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发展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宜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受宜城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经营范围和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超越代理权限及资质范围的代理行为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工程招标事宜时,不得侵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到本市承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于招标公告发布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入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法人委托书;4、近两年所承担业务一览表;5、进樊从业人员的有关证件。第八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和清退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拒绝进入(或立即清退出)本地招标代理市场:1、不能及时、主动提供有效备案证件或备案证件不齐备;2、在本地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时,不遵守本地招投标相关法规或不服从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在本地进行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重大失误或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4、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竟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5、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7、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8、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9、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性质和影响恶劣的;10、超越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11、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除此之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向投标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的业务知识,正确处理招投标有关事宜,因自己不当行为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须有一方回避。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实行公示制。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举报、投诉。第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考核制度,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费、人员流动、人事代理、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及合同执行情况;(四)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执业情况;(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档案管理情况;(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情况。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二)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工程建设类助理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聘用人员,聘用期应至少一年以上。其人事、劳动保险相关手续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