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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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建筑节能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建筑用能信息的采集、报送、分析,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筑节能统计的管理机构】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建筑节能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部署指导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建筑节能统计资料。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第四条【领导与监督任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建筑节能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将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纳入到建筑节能工作计划与考核目标,并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及相应的设备;(三)在地方政府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中安排并保障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经费。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地产、电力、燃气、热力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六条【公众监督】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统计机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管理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承担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机构,设定岗位,配备人员,负责管理与实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第八条【国家统计机构职责】国家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一)对全国范围内建筑节能统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二)依法制定建筑节能统计规划、统计标准、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三)组织实施对全国范围内建筑节能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四)管理建筑节能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五)依法检查、审定、管理、发布全国范围内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六)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建筑节能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工作。第九条【地方统计机构职责】地方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一)完成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统计调查任务;(二)对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三)实行建筑节能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四)收集、汇总和核实建筑节能统计资料,对建筑节能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五)依法审定、管理、提供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工作。第十条【统计人员】各级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应当保持建筑节能统计人员相对稳定。需变动统计人员的,应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第十一条【统计人员职权】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查阅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建筑节能统计资料;(二)统计报告权:将调查、统计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管理部门提供建筑节能统计报告;(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建议。第十二条【统计人员职责】建筑节能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相关统计业务的培训和考核;(二)准确、及时完成所在区域的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统计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三)保存统计调查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和其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