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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环境圆碧水蓝天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修订的背景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必要性1、环境退化程度触目惊心(水污染)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必要性一、修订的背景修订的历程修订的历程《环保法》向污染宣战20主要内容二、修订的内容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二、修订的内容二、修订的内容二、修订的内容二、修订的内容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法改变了重政府权力轻政府责任、重政府主导轻公众参与的局面,增加了对政府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对政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新法赋予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权,并认可越级举报制度。二、修订的内容二、修订的内容二、修订的内容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内蒙古毕拉河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14]61号),至此,我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了428个,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的15.9%,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与生态红线制度有关并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暂停审批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除油品质量升级和节能减排项目之外的炼化建设项目环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新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性公益组织可依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必须受理。据初步统计,全国符合条件的组织在300家以上。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二、修订的内容二、修订的内容二、修订的内容二、修订的内容二、修订的内容二、修订的内容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按日计罚,罚款额度不设上限。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按日计罚,罚款额度不设上限。按日计罚,罚款额度不设上限。新增查封、扣押制度,加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权。新增查封、扣押制度,加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权。《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6种情形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其他。新设限产、停产、停业、关闭等处罚新增行政拘留措施,加重处罚新增行政拘留措施,加重处罚与刑法衔接二、修订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已有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130多个环境保护法庭。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内容三、我们的任务爱于心,践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