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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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事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公司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事档案管理实行“统一存放,集中管理”的原则。第三条人事档案是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人事档案管理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政治思想素质高、相对稳定”的原则配备兼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进行认真收集、鉴别、分类、排序、编目、统计、整理和装订成卷保存,并不断对人事档案内容进行补充工作。第二章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和任务第六条人事档案是公司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第七条人事档案管理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和利用公司各级职工的档案。第八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第九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收集本单位在册职工的工作调配、管理人员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人事档案内容。第十条公司各单位要建立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本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员归档。第十一条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钉整齐。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第十二条不属于人事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第十三条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A4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第四章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第十四条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员对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甄别真伪、判定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档等工作。第十五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相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第十六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人事档案。第十七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1、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签署意见或有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人事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2、在鉴别中发现人事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每年的工资调升(降)情况,工龄的连续情况,职工转正、定级、特殊工种鉴证表等,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第五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第十八条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条例》中关于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第十九条人事档案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职工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1、(第一类)履历材料:职工履历表(书)、简历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2、(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3、(第三类)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职工表现情况材料;作为管理人员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4、(第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职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5、(第五类)政审材料:审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