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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新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各种纠纷也逐渐增多。一提起打官司,大多数人马上联想到法院和法官,但是不进法院而能够快速解决纠纷的新途径——仲裁。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对其之间产生的合同争议及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行为。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仲裁的权威和地位,使其成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制度,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的形式选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2、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3、裁决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终局法律效力。4、审理方式不同。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5、审限不同。仲裁案件一般应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2个月。仲裁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1、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2、独立、公正。3、权威。4、程序简便、快捷、经济。5、保密性强。6、仲裁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