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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月8日整理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第四章行政执法裁量第五章行政执法证据第六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地贯彻实施,提高软环境建设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及监督行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行政执法原则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保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受益性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违法作出受益性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变更、撤回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条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协助和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或受委托行使执法权。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第六条行政执法的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着装整齐或者佩戴标志,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第七条行政执法裁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裁量权,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进行执法。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裁量职责的,应当依法受到追究。第八条行政执法的证据与证明行政执法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合理行政。第二章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执法人员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范围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三)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四)受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第十条行政执法职权的确认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由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予以公布。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布。第十一条行政委托的规则行政执法部门确需委托执法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方式委托执法,并在书面委托后10日内将委托执法文书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含义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行政执法部门从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任职的条件行政执法人员任职的条件包括:(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原在岗人员,应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三)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省人民政府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非在编在职职工、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其履行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相对人也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包括:获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其所属组织的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