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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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卷第6期2009年12月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BEIJING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Vol.11No.6Dec.2009法学方法论初探李艳秋(北京理工大学摘法学院,北京100081)要:实证主义法学方法所坚持的纯粹法学的思维方法为我们提供了实现法学科学性的方法论,为此必须坚持法学科学性与伦理价值相分离的历史思维方式。只有这样的思维方式才能实现法律规范及法学的逻辑性、推理性和体系性,实现法律的独立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关键词:法学科学性;纯粹法学;逻辑性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09)06-0009-05一、法学科学性断想—实证主义法学——方法之纯粹法学科学的方法论是实现法学科学性的基础,法学在最初产生的时候,首先登上历史舞台的就是产生于12世纪的注释法学,其在产生初期就具有了规范实证分析的一些特点,或者法律教义学之特点。其借苏格拉底的经院哲学的法学方法,对后世法学及罗马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于法实证主义者来说,法律科学之为科学,最为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法[1]本素材;另一方面,它将理性作为整理及发展法源的工具[4]。可见法学属于人类思维所把握的对象,是一种精神科学,其知识来源于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类自身所具有的先天范畴对于法律现象的整合。在这个意义上,“规范”是纯粹的,它自身不追求任何特定的目的,它只是主体通过自身的先天范畴基于“意志行为”的现象进行整合而形成的一种对于法律的认识。规范作为纯粹法学所关注的中心,保持其纯粹性不是为了扩展法学知识本身,而只是为了我们能够更好的掌握这门知识[5]。依据这样的理念,只有不依靠感觉、赋予专业抽象思维能力的的法学家或法官等专业及职业人员才能承担这样的重任。且法学家不应做评价,而应以本专业特有的方式进行整理和推论。萨维尼认为:“所有的法都首先产生于习俗和民众信仰,而后产生于法律科学之中。在谈到这种发展的时候,他说,法在成长的文化中选择了法学的发展方向:从前法存在于所有的民众信念中,现在则存在于这方面代表民众信念的法学家信念中。因此后有学者给其下定“法学从民族精神之路完全走上了法学家垄断之路。法的产生越来越多地依靠接受过法学教育的法学家,法学家已被视为民众中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垄断者。”[6]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大法官福蒂斯丘也具有法律具有职业神秘性的思想,即法律乃法官与律师的特殊科学。[7]他在《英国法礼赞》中以法官柯克与英王詹姆氏一世的对话,再次阐述这个思想。“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技术理性(artificial论:律科学拥有一套自己的语言,用系统论法学的观点来说,拥有自己的代码。法学实证主义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法[2]学是产生法的科学;另一方面,法学在实现法产生的使命时是自治的———它不依赖于自身之外的任何事物。法学家在履行其职责时,即以法学创设法:寻求和描述法的规则、对具体案件裁判实现规则,应排除法律之外的斟酌。必须将自身限于纯法律的斟酌,而且在创设法时仅仅利用为其给定的法律材料,为此它应利用那些出自理性的事物:从个别中引申出一般的实物,并从一般中引申出特殊的事物。我们可以把这种认识论的方法同自然学科的认识方法相比较,称之为“自然历史的”法学方法。这样的法律规范体系应达到这样的一种程度,根据论者或者立法者给出的概念与法律原则,由此推导出来的各项规则在逻辑上没有不自洽性(Logicalconsistency)。而逻辑上的不自洽性是指各项规则在任何给定的情形中都会对任何一个人的行为提出相互矛盾的要求或者禁令[3]。依上所述,实证主义的本质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它将罗马法法源作为法律整理及法律发展的基收稿日期:2009-05-07作者简介:李艳秋(1971—),女,副教授。E-mail:zhuliyangiu@vip.sina.com-9-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reason)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8]认还有其他应该作为义务。它是排斥现存的社会秩序以及由此而发生赞成或反对的意识形态为某种政治利益的牺牲的主张。因之,纯粹法学与传统的法律学,立于最尖锐的对立地位。不管是意识形态的或无意识形态的,也不管或多或少,传统的法律学,常常有意识形态的性质。反之,因其有反意识形态的倾向,足以证明,纯粹法学是真正的法律学。这因为科学具有剥夺对象隐蔽物的功用。而意识形态,则隐藏现实。如以保存拥护为目的,则使其神圣化;如以攻击破坏为目的,则使其凶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