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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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8月14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下列组织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章欠薪保障机构第三条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费的调整,负责欠薪保障基金的公开、核销等有关工作;(三)向市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第四条委员会由政府、工会、商会和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协管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方面代表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保障、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工会、商会方面代表由市总工会、市总商会有关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由企业联合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台商协会各推荐一名企业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第五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六条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支付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费的建议,由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七条委员会应当将上年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等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后,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八条欠薪保障工作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第三章欠薪保障基金管理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二)设立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定期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反馈专户收入情况,加强欠薪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和监督;(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的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垫付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四)根据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垫付计划,向欠薪保障基金市人力资源专户(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专户)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二)设立市人力资源专户,做好账务核算管理工作;(三)编制欠薪保障基金年度征收、垫付计划;(四)向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拨付欠薪保障基金,就拨付、追偿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一)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垫付申请,做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并开展垫付欠薪工作;(二)依法追偿已垫付的欠薪款项及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用;(三)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区人力资源专户(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专户),做好账务核算管理工作;(四)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欠薪保障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第十二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一)代征欠薪保障费;(二)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欠薪保障费征收情况。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办理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相关手续,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应在当年度及时补缴。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一季度按规定向用人单位代征欠薪保障费。第十四条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征后,直接缴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市、区人力资源专户当年利息收入划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财政补贴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接受的合法捐赠应当纳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管理,用于垫付欠薪。第十六条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预拨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编制欠薪保障基金年度征收、垫付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资金。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从欠薪保障基金中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每年制定欠薪保障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向市人力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