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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5【发布部门】HYPERLINK"javascript:SearchListField(%22/newlaw2002/chl/index.asp%22,document.SearchList.fdep_id,%2260306%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98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9.11.05【实施日期】2009.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HYPERLINK"javascript:SearchListField(%22/newlaw2002/chl/index.asp%22,document.SearchList.sort_id,%2203701%22)"金融综合规定与机构【唯一标志】123853【全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办法》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有关商业银行。二○○九年十一月五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行为,促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HYPERLINK"javascript:SLC(60597,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HYPERLINK"javascript:SLC(80997,0)"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HYPERLINK"javascript:SLC(50978,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第三条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须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第五条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各项经营及风险管理指标符合保险业的监管要求。第六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意见。第七条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两份:(一)申请书;(二)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保险公司的决议;(三)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四)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商业银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七)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八)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九)商业银行与其拟入股的保险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十)中国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八条商业银行变更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一节公司治理第九条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法人机构分业经营的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与其投资的保险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制度,确保公司治理、经营决策、业务运行、风险控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及业务场所等方面的有效隔离。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以及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审查。该名董事应至少每年对防火墙制度执行情况、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控制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第十条商业银行派至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以及业务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薪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第二节关联交易第十一条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