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范文5篇外籍教师管理制度1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专外教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使我校的外专外教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是学校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聘请外专外教应坚持保重点、保急需的原则,重点放在学校重点专业、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以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骨干师资队伍上.聘请的外专外教须对华友好、正确认识和了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风正派、热心学术、专心投入学习教学科研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外专外教包括来校教学、访问、交流、讲学、合作科研的各类长、短期外专外教.第四条来校外专外教的合同和外事管理,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事处负责统筹学校外专外教的聘请规划和拟定聘用合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涉外审批及聘请所需的报批手续.各用人单位负责拟订外专外教的聘请计划、物色人选及外专外教的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及日常管理.二、程序第五条聘请长期外专外教(聘期在90日以上).1、聘用前,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外专外教资格,向外专外教介绍学校情况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生活待遇以及工作条件等.2、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呈报学校领导审批.3、用人单位联系人事处,协助外专外教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外专外教的来华工作证件,以便其办理来华签证.用人单位须在外专外教计划来华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网上填报)、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包括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以及中国公证机构公证)、无犯罪记录(包括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体检证明(签发时间需在6个月以内)、聘用合同、护照复印件、电子照片、个人简历等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的材料.第六条聘请短期外专外教(聘期在30日以上,90日以下):1、聘用前,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外专外教资格,向外专外教介绍学校情况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生活待遇以及工作条件等.2、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呈报学校领导审批.3、用人单位联系人事处,协助外专外教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外专外教的来华工作证件,以便其办理来华签证.用人单位须在外专外教计划来华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外国人来华许可申请表(网上填报)、聘用合同、护照复印件、电子照片、个人简历等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的材料.第七条邀请短期外专外教(来校30日以内)1、邀请单位审阅本单位拟邀请外专外教简历,签署是否邀请意见.2、短期来校的外专外教须有学术交流、学术讲座、科研合作等具体计划和安排.3、邀请单位须在邀请外专外教来华前填写广西医科大学国(境)外人员短期来校申报表(见附件),并连同外专外教简历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4、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后,邀请单位可为其签发来访邀请函,以便其办理来华签证.邀请单位须在外专外教到校前一周将其护照复印件及日程安排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三、管理第八条用人(邀请)单位要严格筛选和考核来校的外专外教,并确保其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来校外专外教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主要由用人(邀请)单位负责.用人(邀请)单位需积极防范各种风险,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第九条外专外教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外专外教介绍中国情况和中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公众利益、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第十条用人单位可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虚心好学、业务精炼的中青年教师担任外专外教的合作教师.合作教师应帮助外专外教适应学院的教学和生活,帮助其解决教学和生活上的问题,并积极向其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注意收集和保存外专外教的授课资料.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需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外专外教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指导教学工作.第十二条每次聘期结束后,用人单位须对外专外教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总结,并将总结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需在聘用合同到期前,将续聘情况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至少提前45日).第十四条充分尊重外专外教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但外专外教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和传教.用人单位一旦发现有此类行为的,要及时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理.第十五条外专外教在校工作期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工作应按照广西医科大学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四、其他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28日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