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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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XX村委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情况分析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4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XX村委会二、基本案情刘某因承建XX村小学教学楼,XX村委会拖欠刘某工程款。2004年5月11日隆尧县法院作出(2004)隆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村委会给付拖欠刘某的工程款3856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于2004年6月11日向隆尧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种种原因该判决一直没能执行,2007年1月1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我院执行。执行和解我院立案后于200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XX村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坚称村委会只有债务,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经我院多方了解,被执行人确有困难,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偿还能力。为此,在多次劝说、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我院于2007年4月27日,对XX村委会负责人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不得不先给付申请人16650元。正当我院准备继续加大力度执行的时候,社会上传言,“普九”期间的学校欠款国家将很快以财政拨款方式偿还。因本案债务属于“普九”欠款,刘某主动找到XX村委会协商和解,并向我院出具一份由刘某本人书写,双方签名盖章的书面“证明”。意思是等“普九”款下来后,再以此款偿还其余债务。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传言要来的“普九”款一直没来,刘某沉不住气了,说以前写的“证明”不算了,三番五次到我院要求继续执行,为此还到市中院、市信访局上访。而被执行人则称,你刘某白纸黑字承诺等“普九”款下来再说的,现在反悔,要求执行,是没有道理的,不同意法院强制执行。从法理上说,当事人双方向法院出具的“证明”实际就是一个要件齐全的执行和解协议。按照这个协议,等“普九”款下来后,如被执行人仍不偿还债务,经申请人申请,法院才能恢复执行。我们坚不执行,想必申请人即使再上访也没有太充分的理由,因为是他自己同意等“普九”款下来再说的,是他自己把强制执行的路堵住的。但我们还是考虑到申请人刘某现已年迈,其心情应当给予充分理解和同情,还是要尽最大可能,尽最大努力为他把问题解决掉,以消除其后顾之忧。为此,我们多次主动深入城角村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拉家长,话乡谊,明是非,讲道理。我们的热心、诚心和责任心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兑现,实现结案。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得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握手言和。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评析:法院生效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但一味强调强制执行,不一定能取得好的效果,还有可能使矛盾激化。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破除法院不能、不该主持当事人和解的旧思想旧框框,主动出击,深入实地,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真正的执行和解,使案件真正得以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