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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优选)职业病防治法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l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急性职业中毒发病数1998年、1999年、2000年三年逐年上升,1999年与1998年比,职业中毒事件发生起数增加15.13%,中毒人数增加47%,死亡人数增加67.7%;而2000年与1999年比,急性中毒报告230起,不仅发病数明显增加,死亡率也由1999年的13.7%上升到21.5%,其中急性职业中毒重大死亡事故25起,中毒172人,死亡128人。l职业病报告分析1999年-2000年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发病例总数为167587例,年均增加新发职业病人数为5235例。但是,这些数字并不反映职业病的实际发病率。据调查显示,职业病漏报率为13.5%、急性职业中毒漏报率为74.3%。以2000年为例,全国应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的粉尘作业职业人群为400余万,实际体检人数约为1/3(29.8%),其中乡镇企业体检率只有16.0%。按当年的检出率(0.78%)估算,尚有2.2万名尘肺患者未诊断。l乡镇职业病危害突出卫生部曾对15个省市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调查,82%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近30%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职业病人检出率4.3%,可疑职业病检出率高达11.4%,是同期我国职业病发病率的8-10倍。l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1.职业病危害由境外向境内转移;2.职业病危害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3.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城市向乡村转移;4.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打破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立法宗旨与原则用人单位第一章总则法定职业病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防治原理(续)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义务及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2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第4条)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19条)3、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第6条)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第14、34、24条)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第20条)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21条)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24条)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28条)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第29、30、22条)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第31条)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32条)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34条)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35条)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第48条)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第50、51、54条)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第52条)《职业病防治法》依据《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制定如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第二章前期预防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法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新建、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