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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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一條:資金貸與之對象1.與本公司有業務者。2.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第二條: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一).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以其業務交易行為已發生為原則,其貸與金額並應與最近一年度或當年度截至資金貸與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相當。(二).因短期融通資金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1.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因償還借款、購置設備或營業週轉需要者。2.本公司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因償還借款、購置設備或營業週轉需要者。3.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因轉投資需要,且該轉投資事業對本公司未來業務發展具助益者。第三條:資金貸放總額及對單一對象之限額:1.資金貸放總額:本公司淨值40%。2.單一對象限額:(1).有業務往來者:每一公司不得超過新台幣10億元正,惟不得超過業務往來金額。(2).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每一公司不得超過新台幣5億元正。第四條:資金貸與之期限及計息:1.資金貸與期限最長以一年為期限,並可分期收回,如逾一年時,須另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才得以續借。2.計息方式: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平均利率並按月計息,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予以調整。第五條:資金貸與之辦理程序: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公司權責部門審查後,訂定貸與額度,呈總經理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據以辦理實施。2.如已設置獨立董事,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3.財務部應就資金貸與事項建立備查簿。資金貸與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將資金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審查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4.每月就所發生及註銷之資金貸與事項編製明細表俾利控制追蹤及辦理公告申報。5.因情事變更,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相關計劃送各監察人。6.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1第六條:詳細審查程序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應由申請資金貸與公司檢附相關財務資料及敘明借款用途,以書面方式申請。2.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與評估:(1)瞭解貸與對象之借款目的與用途,及本公司資金貸與限額及餘額,評估其必要性與合理性(2)分析貸與對象之營運、財務及信用狀況與還款來源,以衡量可能產生的風險,及應否要求提供適當的擔保品。(3)考量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4)若需提供擔保品,應評估擔保品價值。第七條:公告申報程序本公司應就資金貸與他人有關事項,依證期會所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所規定之公告標準,辦理相關公告事項。第八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及逾期債權處理程序:1.定期分析被貸與企業之還款能力。2.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3.定期追蹤逾期債權情形及原因,並責由法務部門處理。第九條:罰則:經理人員及主辦人員違反證期會所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初次違反者應予口頭告誡,再犯者應予書面警告,累犯或情節重大者應予調職。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之控管程序:1.子公司因營運需要,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2.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應依各自訂定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之對象及餘額,以書面彙總向本公司申報。3.本公司對被投資達50%以上之子公司,若因營運需要,擬將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新台幣5億元以上者,須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方得實施。第十一條:本作業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期會所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77年4月29日,修正於:(01)78年5月31日(02)79年6月1日(03)80年6月21日(04)91年6月28日(05)92年6月27日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