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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修改情况宣贯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一、修法的必要性1、人民群众期盼越来越高,安全生产工作显得更加重要(五个最大)。2、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3、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发生深刻变化。2014年9月5、总结10多年来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特别是国务院23号文,40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总结的经验教训须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6、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问题突出。如,坚持安全发展要求,安全监管执法地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等。二、修法主要历程三、修法的总体思路1、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的“摆位”问题。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3、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4、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四、修法的整体情况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其中:第一章,新法16条,原法15条,增加1条、修改10条。第二章,新法32条,原法28条,增加4条、修改18条。第三章,新法10条,原法9条,增加1条、修改2条。第四章,新法17条,原法15条,增加2条、修改5条。第五章,新法11条,原法9条,增加2条、修改7条。第六章,新法25条,原法19条,增加6条、修改15条。第七章,新法3条,原法2条,增加1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从整体上看主要体现在: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应急救援等十二个方面,着力解决“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问题。五、安法修正的重点内容(一)强化摆位----提升了安全生产工作地位。◆第一,立法理念更高了。1.明确安全生产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3.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二政府保障更有力了。第八条,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三主体责任明确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安法第9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安法第9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新安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完善了工会作用的规定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5.增加了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中的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执法主体更多了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法规定执法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法110条明确: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新法规定事故罚款处罚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法109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第六法律地位更高了新安法第62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