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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第二讲法律小品案例的大概情节:一对交往两年的恋人分手了,男方心里不服气,觉得为对方付出了太多,包括不少金钱,决定向女方要回之前恋爱时双方游玩时花去的4000元以及送出的价值6000元的定情戒指,女方不同意,觉得自己也付出了很多,反而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双方闹上法庭。1、在恋爱中送出的信物可以收回吗?2、女方有权索要青春损失费吗?3、你怎么看待案例中双方的要求?法律知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课堂交流讨论课堂交流讨论课堂交流讨论课堂练习案例分析课后作业谢谢同学们的认真听讲,下周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