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浙财综字〔2004〕5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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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2004年5月28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罚没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接受的社会捐赠(含以政府名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租赁收益;依法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等以及代收代付和往来结算款项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省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浙江省财政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票据的监(印)制、购领发放、结报核销和监督稽查等管理工作,并逐步推行财政票据网络化管理。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做好本地区内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结报核销和监督稽查等管理工作。第五条具备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一个票据购领单位,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事项。第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第二章财政票据的分类及适用范围第七条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第八条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用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的收缴。通用票据是指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收益等其他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将收取的款项分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专用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时,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票据。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执收单位开具专用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按核定的收缴方式,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第九条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定的票据。(一)捐赠票据。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单位或以政府名义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款物时开具使用。(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使用。(三)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适用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时开具使用。(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适用于单位内部代收代付及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第十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式样、规格、内容、联次和使用期限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第十一条财政票据实行目录管理和统一编码(附1),并及时予以公布。第三章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第十二条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监(印)制。票据的收据联套印"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以下简称监制章),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字体和印色等由省财政厅制定和发放,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并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省市分级印制。省财政厅印制省本级、省统收统支、省级委托代收、省级有分成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票据和省属单位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市财政局受省财政厅委托可印制属本市、县(市、区)收入范围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单位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第十四条印制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开具印制通知(附2)。属第十三条第二款范围的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开具"浙江省财政票据付印通知单"通知印刷企业印制。专用票据的印制由省级单位提出印制需求,填制《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表》(附3),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再开具付印通知单。属第十三条第三款范围的财政票据,市财政局须先填报《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表》,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开具“浙江省财政票据承印通知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付印通知单”,市财政局按通知单要求布置印刷企业印刷。第十五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票据印制和管理的要求审核选定,签订财政票据印刷合同。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按省财政厅开具的财政票据付印通知单印制票据,保证票据的印刷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印刷的管理和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