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环境权问题一、出环境权的法理依据自上世纪60年代提出环境权以来,有关环境权的独立性问题、如何救济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随着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加剧,环境危机的扩大使得国际社会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以保护濒临绝境的生态环境,但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权利界限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因此,为了保护人类的环境,维护人类在一个健康、清洁、卫生的环境中生活的尊严,有必要找到环境权的法理基础,从法理上说明环境权的存在和独立。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并表现自己的基本条件,人享用自然环境条件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在人类社会的初期,人是大自然中的平等一员,人享受、使用自然是一种本能需要,即是一种自然权利。在生产力不够发达、人类活动对环境的自净能力冲击不大的时期,从总体上看环境资源既不稀缺也没有受到人类的威胁,这种自然需要、自然提供性质之权利,既难以受到侵犯、压制和剥夺,也无须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以民商法为代表的传统法律只注意对稀缺物品、私有财产或影响私人利益的权利的保护,而环境却长期以来被民商法视为不具有稀缺性专有性、排它性的“共有物”、“公共物品”,环境资源不能被私人独占、垄断、排他性利用,这就是作为法律性质的环境权姗姗来迟的根本原因。由于私法民事权利对环境侵权的局限性,人们又转而面向公法,试图从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寻找解决的途径。而与环境保护最相接近的莫如生存权了,但将其用于环境侵权之中亦有缺憾。所谓生存权,是指公民有要求国家积极为各种行为,使之享有文化生活的权利。尽管生存权对于现代文明社会危机的解决具有极大的意义,但是,由于生存权所保障的范围极为广泛,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劳动权、受社会保障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保护适宜人类生存的环境只是生存权的一部分。若因保护和利用环境而过度扩张和强调生存权的意义,势必严重影响经济发展,最终导致与生存权中的若干子权利的冲突和对抗,使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扼制,环境权之于生存权的法理基础也将丧失殆尽。鉴于上述传统法学理论自身的局限,无法解决环境侵权这一现代社会的新生复杂问题。为了既不打破原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严谨性,使受其保护的权利皆有所皈依,又能有效地促进全球范围内兴起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睦共处,就有必要创设新的法律权利———环境权,从根本上建构环境资源法的法理基础。总之,将环境权独立出来,比过度扩张传统法理要经济、合理。二、环境权的性质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其保护的范围如何界定?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如何认定?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环境权是否能在法理上得以确立。要科学地回答这些问题,必须从环境权的定义和性质入手。当前法学界对环境权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将环境权理解为各种环境法律权利的总和,即环境法律权利,有的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笔者认为环境权的定义应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其中,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标准可以通过从科学上对环境品质与人类健康与良好生活的函数作用关系的研究,算出各种环境标准,作为法律保护的依据。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尺度可以通过申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来把握,由此界定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为:所有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享有在不受一定程度污染和破坏的环境里生存和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一概念既把所有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健康作为其保护的范围,又没把各主体优美环境享受权排斥在外;既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的环境利益兼顾在内,又包括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权益;既明确界定了环境质量的标准和资源利用的尺度,又兼顾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二者利益的综合衡量,从而较为全面地概括了环境权的性质和内容反映了环境权的实质。环境权具有如下性质:1、环境权是一种人之所以为人的自然权利、道义权利、应有权利、习惯权利。它是一种新型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每个人无论其年龄、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等均拥有平等的环境权。因为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始终,环境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应有权利,在人类社会产生后、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即已存在。可以说,环境权作为首义权利、习惯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同的时代,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人类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之差异,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内容。今人所言的法律上的环境权只是将早已存在的环境权的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使之从法外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2、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权主体的广泛性也可以用环境法适人范围的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