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制度_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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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制度_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预算绩效管理制度_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监督。第五条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的部门、单位。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用途、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第八条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之间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第二章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第十条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部门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可行,有确定的实现期限。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预算部门提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第十一条对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支出,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编报绩效目标,由立项批准部门审核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批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其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查,并将评审及决算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批复决算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预算部门编报的年度预算涉及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三年事业发展中期规划、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财政资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二)使用范围清晰、主体确定、方式可行,预期绩效目标明确,符合客观实际;(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或者生产总值挂钩;(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设定执行期限且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预算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安排中没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其绩效目标的同时,应当对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使用专项资金的预算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有无依据、是否符合程序、有无明确时限;(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规范性;(三)已设立专项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四)其他需要预算评审的内容。第十五条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对不按照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者预期绩效低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第十六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分别向本级部门、所属单位批复支出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问责的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三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第十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第十八条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负责。预算部门应当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本部门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