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物业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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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物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物业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清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学校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公共设施、周边附属场地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学校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学校公共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学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五条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学生生活等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建筑和设施设备、园林绿化、道路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第六条学校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物业管理监管机构第七条学校作为校内所有物业管理的唯一业主,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八条后勤管理处职责(一)负责学校物业管理招投标组织工作,代表学校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视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二)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三)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事宜;(四)制订《南昌大学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南昌大学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组织相关部门及师生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考核;(五)协调物业维修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情况;(六)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审核、支付;(七)负责制定、修改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九条保卫处职责履行指导、监督各物业管理公司在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面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学校规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事宜,配备消防器材,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协助公安部门为安全事故提供法律和事实依据。第十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职责代表学生履行对物业管理公司监管职责,协助处理学生公寓室内维修等有关事宜,参与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定期考核。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处职责履行协调、督促承建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承建建筑物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职责,履行对建筑物本体制定大中修计划、编列预算并进行维修的职责。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二条在学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取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应资质。第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承担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清洁卫生、园林养护、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享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管理权利。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为做好相关区域物业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第十七条物业属学校公共资源,除学校统一分配或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物业。第十八条物业使用人不得将物业转租、转借。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享有物业管理面积3‰至4‰的管理用房使用权,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超面积占用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必须严格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物业使用人如确需对物业进行装修或安装可能改变物业外观的设施设备,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下实施。第二十一条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学校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物业整洁。物业管理区域禁止饲养宠物、家禽,禁止不经批准随意设立各类永久性的设施。宣传广告、宣传横幅等必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到所在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张贴、悬挂。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张贴悬挂的广告横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其进行撤除、清理。第二十二条除学校统一规划的商业经营网点外,禁止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商业经营摊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宣传或公益性的临时摊点(不超过24小时),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向所负责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违规摊点进行撤除、清理。第五章消防安全及公共秩序管理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管理由保卫处统筹负责,物业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