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其越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文杰房屋买卖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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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其越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文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08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斌章晓琳易苏苏【审理法官】孙斌章晓琳易苏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其越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文杰【当事人】上海其越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文杰【当事人-个人】陈文杰【当事人-公司】上海其越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秀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叶燕燕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席圣超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秀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叶燕燕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席圣超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秀玲叶燕燕席圣超1/8【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上海其越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文杰【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委托代理表见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其越公司为系争房屋所在楼盘的开发商。其越公司与陈文杰就系争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由陈文杰购买系争房屋。双方由此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法之处,对合同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现陈文杰也已支付了全部房款,系争房屋也已交付使用。陈文杰诉请其越公司履行系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其越公司以陈文杰未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依据并不充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在案证据,其越公司与树惠公司之间存在关于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26套商铺打包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以此否认其越公司与陈文杰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缺乏依据。其越公司与树惠公司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权利人可另行依法主张。综上所述,上海其越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2/8【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4元,由上海其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002:39:06【一审法院查明】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对上海其越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陈文杰与上海其越置业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曲沃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层室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继续履行;三、上海其越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文杰办理上海市曲沃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层室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上诉人诉称】其越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其越公司与树惠公司建立闻喜华庭26套商铺整体出售的合同关系,但与陈文杰之间并无真实、直接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陈文杰向树惠公司表达了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与树惠公司磋商并签订具有房屋买卖合同性质的协议,并向树惠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由此可见,陈文杰与树惠公司之间具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直接向对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一审不应认为陈文杰与树惠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其越公司与树惠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代理关系,树惠公司收取陈文杰房款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本案系列案件之一的生效判决认定其越公司并未委托树惠公司售房或收款。陈文杰也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