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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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市〔2007〕11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及遏制腐败的作用,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特此通知。二○○七年十一月一日主题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办法通知抄送: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11月1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及遏制腐败的作用,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市招标办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建筑业行业业内专家、招投标协会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等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作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第四条特邀监督员从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中选择确定:(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或在建筑行业及招投标领域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学者等;(二)了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业务知识;(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特邀监督员工作。第五条特邀监督员的选聘、任职期限及解聘:(一)特邀监督员人选由有关方面推荐,经市招标办确定并争得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二)特邀监督员聘期每届一年,能够继续胜任特邀监督员工作的,予以续聘;(三)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由市招标办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四)特邀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招标办同意后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第六条特邀监督员以定期监督或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下工作:(一)在市招标办的统一安排下,参加国家和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和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二)在市招标办的统一安排下,对本市招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收集有关招投标的信息,向市招标办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重大决策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受邀列席市招标办关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会议。第七条特邀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一)积极参加市招标办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调查研究活动,准时出席有关会议;(二)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尽职尽责,及时、公正、准确地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回避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插手或干预具体招投标活动;(四)不以特邀监督员的身份谋求个人私利或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第八条市招标办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依法进行调查研究或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特邀监督员。第九条市招标办负责公众旁听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旁听会议召开7日前,由市招标办在北京建设网、市交易中心信息网及市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大厅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条旁听分为申请旁听和邀请旁听。申请旁听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旁听的公民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在旁听会议3个工作日前向市招标办报名申请旁听。邀请旁听由市招标办直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记者及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人员参加旁听。第十一条每次参加会议旁听的名额一般不超过10人,市招标办对报名参加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后,于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公民本人领取旁听证。第十二条参加旁听会议的公民,持本人旁听证、有效身份证明在会议召开前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议专设席位就坐。第十三条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参与或干扰招投标会议的正常进行:(一)在会议召开过程中不得接听电话,手机应关闭或放置震动状态;(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新闻记者需出示记者证;(三)不得交头接耳、发言、提问,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或鼓掌、喧哗等妨害会议召开的行为。第十四条旁听公民对招投标会议的过程有意见和建议,或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