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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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HYPERLINK"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81333.html"HYPERLINK"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8133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用工制度。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总工会联合制订了《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指导企业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1995年在全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保障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HYPERLINK"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81333.html"HYPERLINK"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8133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城镇乡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劳动合同制是企业与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的新型用工制度。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以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条企业全部职工以及新招职工、新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与新调入的职工,都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六条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第七条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经鉴证后,双方严格执行。第八条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企业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劳动合同书,是确定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力的书面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就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险福利、争议处理等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应与其委托或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含同级的总支、支部书记)可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与其委任的上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公司、总公司的总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用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定劳动合同,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第十一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初期,原则上不允许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调离企业。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企业内部从事一般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技术工种、关键岗位的人员。对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老弱、病、残职工和女职工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女职工工龄满二十年、男职工工龄满二十五年或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的原固定工,以及获得县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原则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直到退休为止。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规定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严格履行。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伍义务兵安排到企业后应签定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