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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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责任意识,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冀政[2005]37号),结合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危险程度预先交纳,主要用于本单位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专项支付相关费用的资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冶金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爆器材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三条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一)煤矿:按年生产能力(生产矿井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标明的生产能力,基建矿井按设计生产能力)交纳。企业年生产能力低于3万吨的,交纳200万元。企业年生产能力3万吨(含3万吨)以上的,按每万吨100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1000万元。(二)金属矿山:按企业从事开采作业的人数交纳。地下矿山企业按每人5至10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500万元。露天矿山企业按每人2至5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200万元。(三)非金属矿山:按企业从事开采作业的人数交纳,每人1至2万元,最高交纳限额50万元。(四)冶金企业:按企业从事生产作业人员人数交纳,不足1000人的,交纳30万元;超过1000人以上部分,按每千人20至30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200万元。(五)危险化学品企业:1、焦化、氯气、乙炔气、化肥、甲醇、氧气等生产企业,按从事生产作业人数每人交纳1万元,最高交纳限额300万元;其他生产企业按每人5000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200万元;2、经营甲类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按实际从事经营人数每人交纳1万元,最高交纳限额50万元;经营乙类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按实际从事经营人数每人交纳1万元,最高交纳限额30万元。(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交纳。每人2至5万元,最高交纳限额300万元。(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企业按实际生产能力交纳,工业炸药按每1000吨交纳3万元;工业雷管按每1000万枚交纳3万元。最高交纳限额100万元。经营企业按实际经营量交纳,工业炸药每1000吨交纳3万元,最高交纳限额50万元。(八)建筑施工单位:按照企业资质,结合企业事故发生率等情况交纳,最高交纳限额60万元。具体交纳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确定。(九)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按存在的危险源级别及数量交纳。一级危险源每个20万元,二级危险源每个15万元,三级危险源每个10万元。危险源的具体评价分级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另行确定。(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标准由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负责每两年核定一次。本条前八项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车间)属于本条前八项所列生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风险抵押金。第四条风险抵押金的交纳(一)风险抵押金的交纳原则上以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为计算单位,由法人或法人单位按规定交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二)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一次交清;30万元以上的可以分三年交清,首次交纳不得少于同行业最低交纳标准的50%,第二年交纳应交纳金额的30%,第三年将应交纳金额全部交齐。(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核定的具体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将当年应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汇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帐户。(四)风险抵押金在生产经营单位财务“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反映。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由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可以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抢险、救灾等费用。(二)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勘察以及保障事故调查所必须的安全投入等费用。(三)依照有关规定用于支付事故赔偿费用。其中用于遇难者家属的赔付金与其他赔付之和不应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赔偿标准。(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依法缴纳和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实行分行业分级负责(一)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市属以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以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