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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8]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建设厅城建处联系。HYPERLINK"http://www.sdjs.gov.cn/web/resource/newspic/2008/3/17/20080317.doc"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资质申请(一)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城市照明专业承包资质、管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等。(二)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受理非法人企业资质申请,也不受理无相应工商营业范围的资质申请。(三)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提出申请。(四)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上年度考核必须合格。二、资质许可(一)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许可范围按《规定》第九条办理。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城市照明、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二级资质;(3)增项市政公用施工资质管理范围外的其它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4)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的市政公用二级、三级资质。3、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城市照明、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二)申报程序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申请资质,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后,应在3日内填写审查意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其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按有关程序报省建设厅备案。4、主项为市政公用施工资质的企业增项其它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的,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有关部门审核。(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1、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3、资质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建立核查档案。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发布。5、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三、申请资料(一)一般要求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一式4份,附件资料1套。其中,申请兼营市政公用资质管理范围以外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份、附件资料1套。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