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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或社会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七)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九)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三)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评审与申报工作;(四)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五)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前期的谈判,提出投资基本融资方案;(六)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七)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镇区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八)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及项目后评价。第四条根据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分为预备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预备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或已完成报批手续、待完善开工条件的项目。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续建项目。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确定,并遵守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含各区办事处,下同)报送的预备建设项目中筛选产生,并按下列程序予以申报和确定:(一)提出项目申请。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的建设项目申请(包括预备重大项目申请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申请)。(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申报材料,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影响重大的项目实行听证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三)公布实施。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申请列入预备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列入预备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资料。第八条申请列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列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五)资金落实情况说明(或证明)。第九条设立重大项目前期研究经费专户,每年从市财政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及融资包装推介等开工前所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如项目顺利实施,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在专项经费中予以核销。第十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落实如下支持性政策:(一)对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二)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优先安排;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三)协调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等问题的,优先协调解决;(四)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不成的,应及时提出相应对策报市政府解决。第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局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和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制度。预备重大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业务指导,支持重大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