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刑法考点共犯自首与立功的区分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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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2011司考刑法考点:共犯自首与立功的区分认定我国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自首和立功,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据此,共犯的自首与立功一般不难区分,但是由于对共同犯罪的自首和立功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区分共犯交待同案犯的自首与共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共犯交待同案犯情况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有必要对此予以探讨。一、共犯交待同案犯与揭发他人犯罪问题共犯交待同案犯与立功中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如何区别?或者说揭发同案犯,仅是共犯人自首的成立条件,还是在成立自首的同时还构成立功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曾有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不要求共同犯罪人必须交待出其他共犯人单独实施的其他罪行,但是对于自己参与实施的犯罪涉及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的,则必须如实交待,才能按自首论处。当然,如果犯罪分子不仅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而且还主动揭发、检举出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共犯)单独实施的罪行并经查证属实的,则可以按立功对待。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论是否同案共犯,重点应视其揭发的犯罪是否属实,如果揭发属实,即使是同案犯,也可以认为是立功表现。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如实供述犯罪集团其他成员的犯罪行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如实供述参与其犯罪的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受其组织、指挥的他人的犯罪行为的,不应认为是立功。因为这些他人的犯罪行为是主犯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主犯如实供述这些他人的犯罪行为,实质上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由于从犯、胁从犯只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他们揭发同案中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认为是立功表现。因此,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要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认为是立功。针对这些不同认识,为了区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自首与立功,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自首和立功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合理的,只有揭发同案犯除共同犯罪以外由其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才能以立功论处。如果揭发的不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不是立功,而是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罪行,应属于自首的必要条件。第二种观点将共同犯罪人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一概理解为立功表现明显不当,因为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应当属于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主犯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不是立功,有一定合理部分,但是认为从犯、胁从犯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是立功表现,存有不当。因为从犯、胁从犯如不供述所知的主犯或者其他共犯的犯罪,就不可能如实全面供述本人的罪行。此外,理解和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第五条规定中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既包括同案犯另外单独犯的或者与其他人共同犯的其他犯罪,也包括该同案犯在与自首人进行共同犯罪过程中,超出共同故意所另外实施的其他犯罪。因为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只能由过限行为人承担责任,与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其他人就该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需要注意上述第六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坦白的情况。共同犯罪人即使没有自首(没有主动投案),而是被动到案,如果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实质上是对其自己罪行的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共犯交待同案犯有关情况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问题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那么,如何区分共犯交待同案犯有关情况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该项立功,应当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