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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企业对劳动者罚款是双赢日期:2012-10-16中国妇女报日前,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单位如果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则对单位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广东省人大财经委还建议再增加“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等经济处分”的规定。在一些企业,对职工实行经济处罚被视为管理手段,以为重罚之下,职工将循规蹈矩,不失为管理企业的一种有效手段。但采取罚款手段,却于法律无据,显然是一种企业的“苛捐杂税”。《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经济处分,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除法定代扣责任及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扣减劳动者工资。由此看来,企业使用经济处罚手段来管束职工,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在这种情况之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予以禁止,并对违法企业予以惩处显然是正确之举。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是什么?简而言之,就是实行人性化管理,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与之相反的,则是管、卡、压和落后的管理理念。而这种落后管理方式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盲目采取罚款形式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管理理念的不同,采取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企业崇尚现代管理理念就要努力实现让职工体面劳动,尊严生活,在企业发展的同时,让职工共享企业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企业崇拜落后管理理念,就会以粗暴的管理手段来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些企业将罚款手段纳入企业的规章制度,运用罚款手段克扣职工的工资收入。如上班讲话要罚款,上厕所超时要罚款,迟到一点便要罚掉一日或数日工资……企业恃其强而随意使用经济处罚手段,却不知这样做的后果只能造成职工与企业严重对立的局面,其所丧失的则是维系企业发展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职工与企业离心离德的情况下,企业要想取得发展只能说是痴人说梦。广东省制定法规,对企业随意罚款行为予以禁止,其本意不仅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在于维护企业和谐的劳动环境。和谐企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与细胞,企业不和谐又何来社会和谐?企业不文明又何来社会文明?从这个角度看,该“修订草案”无论对职工还是对企业都将是个双赢局面:职工赢得了权益的保障,企业赢得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曾志杨)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87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