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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应当把握的主要内容根据培训班的安排,今天由我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这个《办法》是环保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以环保部第8号令的形式公布的。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属部门规章的范畴。这个《办法》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环保领域的细化和具体运用,是十几年来地方环境执法经验的总结,是全国环保系统基层环境执法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并与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做了很好的结合,与原来《办法》相比较有许多新突破,可以说对做好环境执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我们加强环境执法的有力武器。为了便于同志们了解把握《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我想就一些主要内容以及与原来《办法》的一些变化与大家共同学习。一、首先了解一下《办法》的基本框架二、《办法》与老《办法》有那些变化2、执法形式上的改变修订后的《办法》在执法形式上,兼顾了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强调执法效果。《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同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如在设定目的上,“行政处罚”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为了督促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修订后的《办法》列举了责令改正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8种主要形式:⑴责令停止建设;⑵责令停止试生产;⑶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⑷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⑸责令重新安装使用;⑹责令限期拆除;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⑻责令限期治理。此外,法律、法规、规章还可以设定其他具体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将“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明确区分和列举。从执法效果上既要求惩罚违法行为人,以儆效尤;又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回归合法状态。另外,在具体案件办理时,环保部门实施实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则尚无有关告知、听证的法律要求,环保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告知、听证。3、处罚种类的变化《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⑴警告;⑵罚款;⑶责令停产整顿;⑷责令停产、停业、关闭;⑸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⑺行政拘留;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4、监督形式上的突破⑴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办法》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要想应用好在线数据,首先保证它正常运行这是关键,做好比对;如果数据不准,就无法作为证据,如果它不正常运行,就要按照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处罚,促使他改正,保证在线仪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利于我们监督。⑵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及时采样,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时候超标的证据。”关键是我们如何运用好,要求我们现场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携带监测仪器等必要的取证工具。⑶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办法》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②无法找到当事人的;③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④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⑤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做好现场取证的记录,要利用好我们的取证设备,特别是拍照、录像等手段,把现场取证情况如实记录下来。避免因当事人的复议或者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以上三条比老办法有很大突破,可以大大的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现场执法效率。三、环境行政处罚需要把握的主要内容3、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四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这是对我们环境执法人员的要求,也是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我们在以往现场执法的时候企业为什么怕拍照和录像,企业有怕失密的顾虑。虽然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查人员职权是有拍照、录像的权力,这也只是从取证的角度来考虑的,不能干别的用,窃取和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是不行的。4、查处分离。《办法》第五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和收缴罚款分离的原则。”这是老《办法》中早就有的规定,从1999年开始执行,也已经10多年了,但还没有彻底执行到位。5、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办法》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