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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业务办理指南一、办理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及《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二、受理范围我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限子公司以上的企业),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的企业。企业的具体形式包括:1、国有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4、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三、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3、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4、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财务审计报表;6、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8、资产评估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的材料;9、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四、办理程序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报送市国资委。五、办理时限1、市国资委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再行办理;2、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会参与审核。六、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黄河路726号市国资委统计评价与产权管理科。联系方式:0395-3176126。七、备注1、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