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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业务办理指南一、办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企财〔2001〕801号)、《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二、受理范围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限子公司以上的企业),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的企业。企业的具体形式包括:1、国有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4、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三、需提交的材料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2、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市国资委予以核准的申请文件;3、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财务审计报表;6、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软盘);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8、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9、资产评估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的材料;10、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四、办理程序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五、办理时限市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六、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黄河路726号市国资委统计评价与产权管理科。联系方式:0395-3176126。七、注意事项1、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