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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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第三章预防第四章矫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预防、矫治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各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四)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对策;(五)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教育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播出或者刊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公益广告,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引导未成年人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预防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教育和预防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纳入综合考评体系,并将预防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教育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工作。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工作。学校应当为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兼职法制副校长应当由有两年以上政法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担任,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其派出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其开展工作,并将其开展工作的情况作为晋职、晋级和奖励的依据之一。兼职法制副校长应当协助学校制定法制教育计划,组织法制讲座,配合学校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帮助。第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组织不少于五个课时的法制讲座,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预防犯罪教育,教授正确的自我保护知识,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配备心理辅导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对存在性格、心理及其他缺陷的学生予以帮助,进行个别教育,不得歧视。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心理辅导室。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指导未成年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已配置校内网络设施的学校应当配备上网辅导员,并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学生接触有害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在课外向未成年学生开放校内网络设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拒绝不良的网络游戏产品和网络信息。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健全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指导、帮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经常与未成年人进行思想交流,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拒绝不良的网络游戏产品和网络信息。教育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阅读、观看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出版物、影视节目等。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强迫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外出卖艺、乞讨。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未成年人离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职责。预防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