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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日常检查行为,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收日常检查(以下简称日常检查)是指负有税源管理职责的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的检查活动的总称,是加强税源管理的基本手段和重要途径。第三条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中的户籍巡查、发票检查、催报催缴、评估实地调查、税控器具检查以及其他涉税调查等管理行为。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不属于日常检查。户籍巡查的主要内容: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及验换证义务;纳税人停(复)业是否属实;非正常户是否恢复生产经营;外埠经营者是否报验登记;纳税人是否依法报告银行账户信息,是否依法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报备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等;是否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其他应当检查的事项。发票检查的主要内容: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逐笔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是否存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税控收款机;协查异常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其他应当检查的事项。纳税评估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评估约谈未排除的疑点;是否存在偷逃骗税嫌疑、需要向稽查部门移交查处的情形;是否存在因计算、填写错误或对政策、程序理解偏差而少缴税款的情形。调查中也可要求纳税人针对疑点补充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交自查报告;其他应当调查的事项。涉税调查的主要内容:企业申请税务认定事项所提供资料是否准确、完整;流转税、所得税、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公平交易价格结算价款、费用;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四条基层县(市、区)国税机关应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制定年、季、月度日常检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根据日常检查工作的需求,经主管局长核准后,可以调整日常检查计划。基层国税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户籍巡查、发票检查、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涉税调查、信息采集等工作,防止多次下户,重复检查。第五条户籍巡查、发票检查每户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面为100%,评估约谈后仍有疑点的实地调查面为100%。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第六条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案头审查、实地检查或者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检查的基本方法包括核对法、查询法、盘存法、外调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等,在实施过程中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检查方法。第七条税收管理员应独立履行日常检查工作职责,但涉及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送达税务文书等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日常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和确认,制作《日常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日常检查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事由、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时期、检查的主要违法事项及性质、处理依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检查人员签字、报告时间等。进行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时,使用《自治区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明确的文书。第九条对实地检查有问题需责令限期改正和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权限进行处理。第十条实地检查时限原则上户籍巡查一个工作日不少于2户,发票检查、纳税评估实地调查一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经实施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第十一条日常检查中发现需要由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将资料报送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稽查局查处。第十二条基层国税局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以及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季对日常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实施过错追究。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6〕65号)同时废止。附件:日常检查工作底稿抄送:本局各位局领导,各处(室)、直属局、事业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1月14日印发打字:于沁舒校对:征收管理处章于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