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监管权划归证监会的行业新趋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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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3搜钱网www.souqian.comPAGE\*MERGEFORMAT3www.souqian.comPE监管权划归证监会的行业新趋势近日,中央编办一则《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有效地改变了PE长久以来多头监管的局面,争夺不休的PE监管机构终于尘埃落定。该《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笔者认为本次PE行业的顶层设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PE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PE必将乘风破浪、走出严冬。1、PE监管博弈局面已终结证监会与发改委对PE监管权的争夺由来已久。历数这场漫长的争权之战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PE备案之争。发改委原本只负责官办PE的行政审批,然而,2009年,发改委向国务院递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时,却因证监会提出异议而搁浅。发改委转而将自己原本就有PE备案制度化,于2011年1月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了PE的强制备案制度。第二阶段:新基金法之争。在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过程中,证监会和发改委对于是否将PE纳入新基金法监管范围产生了很大分歧,新基金法中“PE入法”部分,一读、二读顺利通过,但到年底的“三读”时,这一部分却去掉了。几经博弈,PE纳入新基金法监管的尝试落空;自今年6月1日起,新基金法正式实施至今已将近一个月,尽管PE机构并未能够进入新基金法的监管范围,但留下了诸多立法空间,证监会可通过配套立法形式介入PE监管。近期,证监会就先后发布了多个和PE机构相关的政策,施加其对PE的影响力。第三阶段:PE能否公募之争。新基金法并未厘清证监会和发改委在PE监管上的权限反而令发改委和证监会两部委就PE能否从事公募给出了完全相反的态度。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明确符合规定的PE投资机构可以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但发改委于3月26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以下简称“694号文”)却明确表明: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两个监管机构的冲突规定导致PE机构在开展公募基金业务方面左右为难。第四阶段:PE监管人员之争。推动PE/VC备案制的原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于今年5月调入证监会基金部,刘健钧可以说是发改委监管PE的领头羊,也是我国最了解PE行业的政府官员之一。在业内人士看来,刘健钧的这一人事变动,虽然显示出了证监会对PE监管权志在必得的决心,但事实上对发改委和证监会双方的紧张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一定的润滑作用。本次中编办发布的《通知》明确了PE监管机构为证监会且详细规定了发改委的具体职能,对混乱的PE监管局面做出了及时且合理的管理体制调整,终结了PE监管的博弈局面,同时表明了国家顶层对PE行业的重视和改革PE监管机构的决心。2、PE监管思路已从多头监管变更为单一监管虽然我国日益重视对PE的规范管理,但PE行业的多头监管问题依然存在。根据对我国VC/PE市场监管环境的调查显示,我国对于股权投资的监管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和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国家发改委或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注册,并接受其监督;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对PE在募集或者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我国PE行业存在多头监管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发改委“2864号文”的监管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而在中国境内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但是在境外注册的美元基金,不在发改委“2864号文”的监管范围中,而是受商务部及外管局监管,由此可见,对于目前市场上同时管理双币种基金的机构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第二,具有国资背景的股权投资企业若在中国境内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同样是受到国家发改委和国资委的多头监管。第三,券商直投所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如已在发改委备案的中金佳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受证监会监管的同时也是在发改委的管辖范围内。笔者认为本次PE监管权划归证监会是对PE行业的多头监管体系的一次梳理,可见,我国PE监管的思路已由多头监管转变为单一监管。3、非法集资等PE“乱象”将得到有效规范业内人士均认可证监会相对发改委有一定的执法权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