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实施情况调研-汇西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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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律师法》实施后开展辩护工作存在问题的调研针对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产生了什么影响。可以做出何种对策,成都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浪,在本所进行调查后。完成此报告。一、本所律师在新《律师法》颁布后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情况蒲浪律师:新律师法颁布后,接受某故意伤害案被告家属的委托,办理泸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泸州市检察院阅卷的过程中,受到阻挠,办案检察官只同意复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此案被退回补充侦查,律师准备在下一次审查起诉的时候再要求阅卷。检察官并没有遵守《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阚学伦律师:在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个挪用资金罪,在侦查起诉阶段,查阅复制了全案卷宗。说明成华区检还基本执行了律师法。林新春律师:在青羊区公安局办一个职务侵占案子,嫌疑人关押在市看守所,最终还是由公安派人陪同才见到嫌疑人。锦江区检察院有个案子在审查起诉,也没让我阅卷。高扬律师:我和本所孟庆梅、陈梅律师办一个抢劫案件,武侯分局侦查,关押在市看守所,市看守所不遵守律师法,要求侦查机关派员,我们要求武侯分局派员,并递交介绍信,分局表示等警官有空的时候再安排。我办的另一个盗窃案,金牛区检察院也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让我复印查阅全部卷宗。二、总结根据调查本所律师的办案情况,看守所、公安、检察机关基本没有执行《律师法》新修订的内容。律师的会见难和阅卷难还普遍程度存在。本所律师表示:根源在于新《律师法》赋予给律师的会见和阅卷权,曾经是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权力,他们现在自然不甘心失去这种权力,所以在实践中,会千方百计对《律师法》进行抵触。在现有法治架构下,恐怕只有等《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才有可能使得律师权利不再悬空。对于如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本所律师提出多种方法,比如:呼吁媒体关注、呼吁中央首长关注、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等等。但同时也表示一切唯律师协会的决定为准,必将配合协会领导,尽力推进《律师法》的普及和权威的树立。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蒲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