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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5]129号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近年本市财政部门实施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情况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再次对《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沪财会[2004]27号文同时废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要求主管财政机关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将所有评定单位纳入系统管理(第九条)。2.对于A类单位,增加两项管理措施。一是要求主管财政机关向A类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二是享受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优惠措施(第十八条)。3.对于D类单位,增加两项管理措施。一是主管财政机关应向D类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并建议税务机关强化对其税收管理和检查;二是D类单位须接受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十九条)。4.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第一大项“单位领导人重视支持会计工作情况”所属的项目删除5项,公司、企业标准分值和其他单位标准分值均改为10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5.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第二大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的标准分值,公司、企业改为60分,其他单位改为70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财政局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务会计信息在评价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状况,加强财务会计监管,维护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实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优良的单位,予以表彰,并提供相应待遇;对财务会计信用较差的单位,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定标准、评定程序、评定结果予以公开;各单位一律平等;评定依据、评定方法运用准确。(三)统一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公告。第四条主管财政机关通过对单位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守其他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价,客观公正地评定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管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A、B、C、D分类管理。第五条各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采取主管财政机关评定的办法。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也可以实行由单位自我推荐、主管财政机关评定的办法。第六条主管财政机关对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单位依法从事财务会计活动及违法、违纪的情况,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确认和调整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第二章评定机构第七条上海市财政局设立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指导全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第八条主管财政机关根据财政管理职责,设立相应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主管财政机关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参与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第九条主管财政机关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将所有评定单位纳入系统管理。第十条主管财政机关在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单位纳税、审计等情况的意见,并适当关注银行、工商、海关等经济部门对单位相关信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其对财务会计信用的影响。第三章评定内容第十一条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的情况;(二)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三)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情况;(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六)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七)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第四章评定标准第十二条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且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并实施A类管理;考核得分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单位并实施B类管理;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的,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