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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BM206.001-2007吉林石化公司产成品异地仓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成品异地仓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仓储”,是指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厂外租用罐或仓库(异地或本地)储存产成品。第四条公司计划处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产成品异地仓储的管理,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核公司外租储罐或仓库租赁协议;(二)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产成品异地仓储管理;(三)负责协调、解决因产品异地仓储发生的各类纠纷及问题;(四)负责审批超过规定标准途库耗量;(五)负责组织公司相关处室(部门)对异地仓库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第五条公司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产成品异地仓储财务入帐手续是否齐全,入帐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第六条公司销售管理部负责集中销售产品的异地仓储管理,主要职责:(一)负责签订公司外部储罐或仓库租赁合同、仓储合同;(二)负责妥善保管存放产品;(三)负责仓储产品盘点及相关数据、票据的传递、核对;(四)负责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控制在运输、倒运过程中的途库耗量。第七条公司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未集中销售产品的异地仓储管理,主要职责:(一)负责签订公司外部储罐或仓库租赁合同、仓储合同;(二)负责仓储产品的相关数据、票据的传递、核对;(三)负责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控制在运输、倒运过程中的途库耗量。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产品的销售特性来制定产品储销方式。确需异地仓储的,由工厂(独立核算单位)、销售管理部提出异地仓储申请,经计划处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租用的异地仓库管理。属于公司派人管理异地仓库的,应签订租赁合同,采用与厂内仓库相同的管理模式、方法。属于出租方管理异地仓库的,应签订仓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管理要求。第十条工厂(独立核算单位)、销售管理部不得安排销售业务员管理异地仓库。销售管理部应由其销售管理科负责管理异地仓库,独立核算单位应由其主管统计科室负责管理异地仓库。第十一条异地仓库保管员负责接收、发放产成品,负责盘点异地库存、账实核对及报送统计数据。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异地库收发明细帐,详细记录产品的流向,严防产成品在异地存放过程中丢失。收发明细帐按照日清、旬盘、月结制度执行。第十三条在公司盘点日,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地、异地库存同时进行盘点、核对。工厂仓库保管员、计量人员与异地仓库保管员核对工厂发出量;销售业务员与异地仓库保管员、计量人员核对异地产品出库量,核对无误后,将统计数据报工厂统计人员。销售管理部异地库盘点、核对由管理科、异地仓库保管员、销售业务员三方完成,无误后由管理科上报计划处。第十四条因产成品异地存放、倒运发生的途库耗,按照公司《主要原料、产品途库耗管理规定》标准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所销售产品禁止出现代保管现象。代保管,是指在公司盘点日或年末(月末)结算日,已收到相应货款并开具发票,但产品仍由我方保管的现象。第十六条计划处定期组织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异地仓储产品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七条财务处对异地仓库入帐手续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检查考核。第十八条对检查出的虚报、瞒报等问题,将纳入公司月份经济责任考核,并依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计划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